滨江区产品条形码代表什么?
看起来并不被消费者注意的商品杭州条码往往隐藏着诸多问题,一些伪造或冒用的商品条码还可能涉及到假冒伪劣商品。昨天起,镇江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市区多家超市的商品条码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中的问题不少。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酒、化妆品、医疗器械、化肥和儿童玩具等商品条码的使用及标注情况,具体包括相关企业经销商品上是否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是否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否在商品包装上伪造商品条码,以及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等情况。
据市技术监督情报所虞所长介绍,我市商品条码管理和规范近几年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错用、冒用、不用商品条码等。前不久,质监执法人员曾对全市160多家中小型超市、卖场进行过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不少问题。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某超市的儿童玩具存在违规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当场要求超市方责令经销商建立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对商品条码进行查询比对,对条码存在问题的商品立即下架处理。
说到杭州条码扫描,大家肯定会想到条形码、条码软件、条码枪、条码打印等,凡是跟条码挂钩的,一个都不带落下。条码扫描在生活中的应用更是有说不完的话题。今天就截取一下段,谈谈生活中的一段小经历,分享一下。
前两天在一个大商场里边转悠,发现一家正在5折特惠迎客的服装店,对两件衣服是真心喜欢。两件衣服标价分别为748元和798元,在打了5折后,以770元入手。回家后,心情那叫一个大好。在剪标签时,突然发现标签有两层,小心揭开外层标签后,里面竟然又有一个价格,这个标签上的价格却只有外面标价的一半,分别是369元和428元。这时,才感觉自己被忽悠了,这两件衣服原价总共就700多元,是店家故意翻了个倍标价后,再以打5折来促销,实际一点没有。第二天一大早,我就跑到店里要求退货或赔偿,被店方以衣服没有质量问题概不退货为由拒绝。还说什么原标签已被撕过,标签已模糊不清,并不能证明她修改过价格。我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切身体会:买东西,都想找便宜的,但如果不亲自去各家店转转,很难实现这一目的。即使转了,像提价打折这种陷阱也是一部小心就会掉进去的。如何避免呢?相关专家提示:条码扫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现在,一种手机比价软件在悄悄流行,只要用手机对准超市里的商品条形码一扫,屏幕上立刻就会出现同一商品在不同卖场的价格情况,“赤裸裸”的价格对比让不少消费者尝到了甜头。这是条码扫描的一个新发展。目前类似的手机软件有很多,针对不同系统的智能手机,软件的名字也琳琅满目,至少有几十种。
这种手机软件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是蛮好的,购买商品时使用比价软件做参考,可以通过比价挤掉价格水分,也就能避免落入提价打折的陷阱了。只是这样的扫描结果准确不准确呢?我仔细研究了一下,于是在家乐福北环店拿起了一盒50克的立顿黄牌精选红茶,打开了手机里的手机比价软件,点开里面的比价程序,然后用摄像头对着盒子上的条形码一扫,立刻就跳出了五家超市该品牌此款红茶的不同价格:分别是9.69元、9.7元、9.9元、11.6元和11.9元。记者发现比价软件的数据与实际数据略微有差异,比如家乐福北环店这款商品的实际标价为11.2元,并不是11.6元。不过,这也可能只是个开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条码扫描将会以一个更加精准、便利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在条码扫描逐渐发展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条形码质量。条形码本身就是一个很精密的东西。如果因为材质或不专业的条码软件致使无法被扫描,得不偿失。
只有像条码标签设计软件以及市场上常用的专业软件,才能使条码扫描走的更远。这只是条码扫描在生活中很微小的应用,不过潜力还是有的。慢慢的,会有更多的条码扫描软件会像商场里的条码扫描器一样普遍开来。也会很期待,条码扫描和条码软件合作的时代。
《商品杭州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货物库存管理系统根据货物的品名、型号、规格、产地、牌名、包装等划分货物品种,并且分配唯一的编码,也就是“货号”。分货号管理货物库存和管理货号的单件集合,并且应用于仓库的各种操作。
(2)仓库库位管理是对存货空间管理。仓库分为若干个库房;每一库房分若干个库位。库房是仓库中独立和封闭存货空间,库房内空间细划为库位,细分能够更加明确定义存货空间。仓库管理系统是按仓库的库位记录仓库货物库存,在产品入库时将库位杭州条码号与产品条码号一一对应,在出库时按照库位货物的库存时间可以实现先进先出或批次管理的信息。
(3)条码仓库管理包括货物单件管理。不光管理货物品种的库存,而且还管理货物库存的具体每一单件。采用产品标识条码记录单件产品所经过的状态,从而实现了对单件产品的跟踪管理。
(4)仓库业务管理包括:出库、入库、盘库、月盘库、移库,不同业务以各自的方式进行,完成仓库的进、销、存管理。
(5)更加准确地完成仓库出入库操作。条码仓库管理采集货物单件信息,处理采集数据,建立仓库的入库、出库、移库、盘库数据。这样,使仓库操作完成更加准确。它能够根据货物单件库存为仓库货物出库提供库位信息,使仓库货物库存更加准确。
(6)一般仓库管理只能完成仓库运输差错处理(根据人机交互输入信息),而条码仓库管理根据采集信息,建立仓库运输信息,直接处理实际运输差错,同时能够根据采集单件信息及时发现出入库的货物单件差错(入库重号、出库无货),并且提供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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