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商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伴随网购行为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网购打假。昨日在华中师范大学举行的2015全国大学生条码自动识别知识竞赛上,比赛评委、工信部电子商务专家组委员张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当下正在热闹进行中的“淘宝打假”,实际上是一场有关杭州条形码的打假战。张铎介绍,人们在实体超市购买东西时,每件商品只有一个商品条形码,但同一件商品,他们通过电商渠道购买时,有时却陷入商家刻意制造的“号码疑云”中。比如某品牌冰箱在网上有个商品货号叫“A-1”,但买回去之后发现,跟实体超市同一货号下的商品完全不一致。“同上面的情况相比,更多的现状是,许多网购渠道的商品压根没有条形码也在售卖,更别谈山寨的条形码了”,张铎介绍,当下淘宝(含天猫)正在全面升级商品管理系统,将在4月实施新规,要求商家向淘宝提交商品条码作为补充。
到4月底,没有商品条形码的部分宝贝将无法发布,“这只是一个开始”,张铎认为,我国已成为全球自动识别技术市场增长最快的国家。张铎介绍,小小条形码关乎社会大信用,也能提高社会运作效率,“在海外的电商市场,这基本不是个问题,在亚马逊上,每件商品都有与实体店相符的同一条形码,而海外许多商超连保质期也有条形码,每到换季时,理货员一扫就能清理出过期货品,不像咱们的理货员,得一批批甚至一件件看,费时费力”。
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杭州条形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集精确可靠,经济便宜,输入速度快于一体。大大提供了人们的工作效率。
今天在超市排队买单的时候,发现条码扫描与我们生活密不可分,我们几乎每天都在超市购物,在结账处,都使用条形码扫描来录入我们所购买的产品及价格。大概计算了下,平均收银员每秒可以扫描一件产品,全部智能化,在汇总数量,总金额时都是直接生成,提高了收银员的工作效率,节约了消费者购物的时间。我们假设下,如果没有条形码的帮助,那么我们所购买的东西,收银员是否将一件商品一件商品来查价格,这样该浪费人力与时间不说,关键是准确率又可以达到多少呢?
在条码广泛运用的社会,商品的价格几乎逐步面向透明化。对于条码扫描,也许大家都已经并不陌生,目前智能手机上都有条码扫描功能,只要一安装,对于商品的在各大商场的价格都可以一目了然,在物价飞涨的现在,条码的扫描,可以让我们清晰的对所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有一个定位。节省了我们需要每家商场去看查价格的时间和精力。
条码打印是物联网的基础性技术,已经潜移默化进入了我们的生活中,这个是铁定的事实,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需要的是快速度,高效率的工作模式。条形码的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像电脑一样的普遍,与人们的生活,工作密不可分。
二维码的发展前景还要追溯到二维码的发展史,一维条码自出现以来,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它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数据采集和信息处理的速度,并为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由于受信息容量的限制,一维条码仅仅是对“物品”的标识,而不是对“物品”的描述。故一维条码的使用,不得不依赖数据库的存在。二维条码正是为了解一维条码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产生的。因为它具有高密度、高可靠性等特点,所以可以用它表示数据文件(包括汉字文件)、图像等。
二维条码是大容量、高可靠性信息实现存储、携带并自动识读的最理想的方法。二维码的优势还表现的它可以表示多做语言。像我们常见的一维码所能表示的字符集不过是10个数字,26个英文字母及一些特殊字符。现在很多专业的条码软件都支持汉字,例如条码标签设计系统。多数二维条码都具有字节表示模式,即提供了一种表示字节流的机制。我们知道,不论何种语言文字,它们在计算机中存储时都以机内码的形式表现,而内部码都是字节码。这样我们就可以设法将各种语言文字信息转换成字节流,然后再将字节流用二维条码表示,从而为多种语言文字的条码表示提供了一条前所未有的途径。除此之外还能表示图片,也可以引入加密机制,这就是为什么在资料保护上采用二维码。二维码可以在传统媒体无法统治的角落大行其道。
从二维码过渡到它背后的后台资源,国内企业也加快了对二维码软件和硬件的研发速度,国内首颗二维码解码芯片也已经成功上市,二维码信息平台正在演变为一个新的媒体平台,这一点,也被后来进入的行业者所共识。在我们生活中二维码已经并不陌生,二维条码的应用也备受关注。火车票,机票,电子购物券,随着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二维码快速充斥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维码与传统二维杭州条形码相比,因其信息容量大、纠错性强、制作成本更低廉、识读方便等特性而受到各界人士的热烈追捧。然而,在这片看似前景无限的“红海”背后,却也暗藏种种危机,可谓是喜忧参半。当前我国的二维码行业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趋势,涉足二维码应用的商家也与日俱增,在线购物、签到、软件下载、电子优惠券等各种与二维码相关的创意应用层出不穷。二维码的发展呈现一片繁荣景象。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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