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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产品条码代表什么?

作者:杭州鼎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0 08:35:27

杭州条码图像识别技术是通过对同一复杂的对象和系统,从不同的空间点、不同的时间等诸方面收集到的全部信息,通过一个特征抽取和分析的过程,自动地识别限定的标志、字符和编码结构等特征。

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条码图像识别技术迅速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学科。现在已广泛应用于遥感技术、医用条码图像处理、工业领域中的喷涂和自动检测、军事侦察。

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危机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要求对出口到当地的食品均必须能够进行跟踪和追溯。为了符合欧盟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的要求,更好地为出口服务,促进我国食品质量的提高,增加食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出口食品实施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制度已经迫在眉睫。而商品杭州条码由于具有便利性、规范性和全球统一的特性,在世界发达国家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在食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对于我国食品打破国外技术壁垒,扩大对外出口,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关领导表示,利用条码实现系统的功能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问题,而供应链中各环节之间的联系比较脆弱,才是实施跟踪与追溯的最大问题。将会加强促进商品条码在食品安全跟踪和追溯方面的应用。

而国际物品编码中心执行米盖尔则表示:“针对当前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的强烈要求,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认为,有效地发挥商品条码这一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和通用商务标准的作用,可以通过向供应链参与方及相关用户提供增值服务,来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对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更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商品条码技术可以为此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我们希望国际物品编码中心能为全球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在此方面提供帮助。”

在超级市场或图书馆,常常看到收银员或管理员将商品或图书外包装上的条形码放在条形码阅读器上轻轻划过,电脑显示屏上就会立刻出现该商品或图书的名称、单价等等。这实际上是计算机联机系统通过条形码阅读器读入条形码数据,根据读入的数据在计算机数据库内检索相应信息,然后将结果显示出来的过程。

条形码是由一组宽度不同的直条和一串数字组成的,并且直条按“条”、“空”相间的形式整齐地排列着。在条形码中,条空组成杭州条码,数字组成数字码。宽度不同的条、空,分别表示不同的字符,这些字符实际上包含了与该商品有关的一些信息,如其中有生产该商品的国家或地区代码、生产厂商代码、商品名称代码以及校验码等等。数字码与条码所包含的信息是相同的。在商品出售时,只要将条形码在条形码光电阅读器上扫描一下,计算机就会按厂商代码和商品代码在数据库中找到销售价格,并在库存中减去本次销售量,然后在收银机上显示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等,并由票据打印机将这些内容打印在票据上。

为了便于条形码阅读器扫描阅读,条形码中的“条”采用光反射率较低的颜色,“空”则采用光反射率较高的颜色,“条”与“空”两种颜色往往对比鲜明,例如分别采用黑色与白色、蓝色与黄色、绿色与红色等等做“条”与“空”的颜色。

根据地区及应用范围,国际上已制定出若干种条形码标准,如通用产品代码UPC、国际标准书号ISBN等。根据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制的书号码,前四位数字是国家或地区的代码,接着的三位是出版社的代码,接下来的五位是书号代码,最后一位是校验码。

根据欧洲商品编号EAN编制的商品码由13位数字码及对应的条码组成。我国也在1991年制订了国家标准GB12904-91,依据它所印制的通用商品条形码,其结构与EAN条码相同,开头三位数字代表国家或地区,接着四位是制造商的代码,后面五位为商品名称代码,最后一位是校验码。此外,常见的条形码还有二五条码、交错二五条码、三九条码、库德巴条码等等。

条形码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ABM公司的工程师伍德兰研制出来的,用于计算机识别。当时他绝不会想到他发明的条形码,后来会得到这样广泛的应用。现在,邮局的挂号邮件、图书馆所藏书刊上都贴有条形码,提高了邮件处理或图书借还的速度。工厂的产品管理或仓库库存物品的管理采用了条形码技术,使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条形码阅读器是专门读取条形码的一种机器,它有笔式、卡槽式、图像传感器式和激光式等几种样式,它们的发光光源有发光二极管、激光和其他光源形式,按工作方式可分为移动式和固定式两种。

笔式条形码阅读器以发光二极管为光源,是一种移动式(手持式)条形码阅读器。操作时只要将笔头有小口的一端对准条形码,与条形码成垂直方向做匀速直线运动,条形码信号便通过电缆进入计算机。

由光源发出的光,经透镜聚焦、反射镜反射,将光线照到条形码上,条形码上“空”的部分反射率高,“条”的部分反射率低。反射的光经透镜聚焦及光栅隔离,由光敏元件接收。由于“空”、“条”之间的反射光强度不同,在笔式条形码阅读器移动时,就得到一组高低不同的电子信号,再经译码装置转换成一组数字信号。如果笔式条形码阅读器移动得不均匀,则得到的信号就不准确。

卡槽式条形码阅读器与笔式条形码阅读器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通常是将卡槽式阅读器安装在固定的位置上,例如安装在收银机的工作台上。在工作时只要将印有条形码的地方在卡槽阅读器头上划过,即可读取条形码信息。

图像传感器式和激光式条形码阅读器都不需要阅读器和条形码之间做相对运动,只要将条形码靠近阅读器,不必接触,就能可靠地读出条形码信息。但这两种装置价格比较昂贵。

条形码是实现现代化管理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它常用于超级市场、医院、图书馆、书店及各种库房管理中。有了它,登录、结算都变得既快捷、又准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杭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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