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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商品条形码怎么查询?

作者:杭州鼎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3 08:35:12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杭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条形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及通用商品条形码符号的位置。适用于通用商品条形码。

二、引用标准GB12904通用商品条形码GB12904条形码系统通用术语条形码符号术语。

三、条形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杭州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不变形且便于识读、便于操作为准则。3.1首先应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3.2其次可选在与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3.3最后也可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

四、条形码符号位置4.1条码符号的曲度4.1.1在有曲面的商品上,条码符号的条应与曲面的母线垂直。4.1.2条与印刷方向平行,且平行于母线时,条形码符号表面曲度不可超过30°。若包装直径太小,条形码符号应转90°。4.2箱型包装4.2.1箱型包装,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面,尽量避免印在正中央。4.2.2长方型包装,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长边的中央。4.3罐装、瓶装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标纸的一侧下方。4.4桶型包装4.4.1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桶型包装的侧面。4.4.2侧面无法印时,条码符号可印在桶型包装的盖子上,但盖子深度不可超过12mm。如果内装易泄漏的液体,条码符号不可印在盖子上。4.5袋型包装4.5.1有底且底面足够大时,条码符号应印在底面上,否则可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4.5.2体积大的袋包装,条形码符号印在背面右侧下方,但应避免印在过低的位置,以防条形码符号扭曲。4.5.3没有底的小塑料袋或纸袋,条码符号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如背面中央有接缝,则应印在右下方,或印在填充后不起皱折、不变形处。4.6吸塑包装4.6.1条码符号最好印在纸板正面,且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不得超过12mm。4.6.2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大于12mm时,条形码符号应放在离凸出包装尽量远处。4.7其他形式有些商品条形码符号可印在挂牌上。

杭州条码技术最早产生在风声鹤唳的二二十年代,诞生于Westinghouse的实验室里。一位名叫JohnKermode性格古怪的发明家“异想天开地想对邮政单据实现自动分检,那时侯对电子技术应用方面的每一个设想都使人感到非常新奇。他的想法是在信封上做条码标记,条码中的信息是收信人的地址,就象今天的邮政编码。为此Kermode发明了最早的条码标识,设计方案非常的简单,即一个“条”表示数字1”,二个“条表示数字“2”,以次类推。然后,他又发明了由基本的元件组成的条码识读设备:一个扫描器(能够发射光并接收反射光);一个测定反射信号条和空的方法,即边缘定位线圈;和使用测定结果的方法,即译码器。

Kermode的扫描器利用当时新发明的光电池来收集反射光。空”反射回来的是强信号,条”反射回来的是弱信号。与当今高速度的电子元气件应用不同的是,Kermode利用磁性线圈来测定“条”和“空”。就象一个小孩将电线与电池连接再绕在-颗钉子上来夹纸。Kermode用一个带铁芯的线圈在接收到“空”的信号的时候吸引一个开关,在接收到“条”的信号的时候,释放开关并接通电路。因此,最早的条码扫描枪噪音很大。开关由一系列的继电器控制,开和“关”由打印在信封上条”的数量决定。通过这种方法,条码符号直接对信件进行分检。

此后不久,Kermode的合作者DouglasYoung,在Kermode码的基础上作了些改进。Kermode码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的低,并且很难编出十个以上的不同代码。

而Young码使用更少的条,但是利用条之间空的尺寸变化,就象今天的UPC条码符号使用四个不同的条空尺寸。新的条码符号可在同样大小的空间对一百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而Kermode码只能对十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

直到1949年的专利文献中才第一次有了NormWoodland和BernardSilver发明的全方位条码符号的记载,在这之前的专利文献中始终没有条码技术的记录,也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先例。NormWoodland和BemardSilver的想法是利用Kermode和YOung的垂直的“条”和“空”,并使之弯曲成环状,非常象射箭的靶子。这样扫描器通过扫描图形的中心,能够对条码符号解码,不管条码符号方向的朝向。在利用这项专利技术对其进行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一位科幻小说作家Isaac-Azimov在他的“裸露的太阳”一书中讲述了使用信息编码的新方法实现自动识别的事例。

那时人们觉得此书中的条码符号看上去象是一个方格子的棋盘,但是今天的条码专业人士马上会意识到这是一个二维矩阵条码符号。虽然此条码符号没有方向、定位和定时,但很显然它表示的是高信息密度的数字编码。

直到1970年IterfaceMechanisms公司开发出“二维码”之后,才有了价格适于销售的二维矩阵条码的打印和识读设备。那时二维矩阵条码用于报社排版过程的自动化。二维矩阵条码印在纸带上,由今天的一维CCD扫描器扫描识读。CCD发出的光照在纸带上,每个光电池对准纸带的不同区域。每个光电池根据纸带上印刷条码与否输出不同的图案,组合产生-个高密度信息图案。用这种方法可在相同大小的空间打印上一个单-的字符,作为早期Kermode码之中的一-个单--的条。定时信息也包括在内,所以整个过程是合理的。当第一个系统进入市场后,包括打印和识读设备在内的全套设备大约要5000美元。此后不久,随着LED(发光二极管)、微处理器和激光二二极管的不断发展,迎来了新的标识符号(象征学)和其应用的大爆炸,人们称之为“条码工业”。今天很少能找到没有直接接触过即快又准的条码技术的公司或个人。由于在这一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非常迅速,并且每天都有越来越多的应用领域被开发,用不了多久条码就会象灯泡和半导体收音机一样普及,将会使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加轻松和方便。

一、市场背景有流通,就有窜货(跨区域销售);但大量窜货的销售,是很危险的销售。对于生产厂家或总经销商来说,各地区域经销商的窜货问题非常头痛,被称为分销渠道的一个“顽疾”,会给原有的销售网络带来十分严重的破坏,对市场占有率的提升形成很大的阻碍。窜货的原因通常是经销商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危害轻则造成价格混乱,使其他经销商对产品失去信心,消费者抵制购买;重则影响厂商声誉和品牌美誉,甚至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各厂家或经销商绞尽脑汁,采用许多方法来防止窜货,诸如,从颜色、规格、包装、区域编码等方面对销售产品区域差异化,但是都效果不佳。二维码防窜货解决方案——通过手机二维码的应用,对商品进行DNA式管理,做到最小商品单位的身份识别,即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二、方案概述1.概念二维码防窜货解决方案,是指在二维码防伪的基础上,结合物流管理系统,运用二维码技术及无线通信网络技术,在产品出库、流通到经销渠道各个环节中,采用二维码对企业产品最小单位进行编码管理,对编码进行销售区域等信息加载,并通过扫码记录,追踪产品上的编码,监控产品流通环节,实现生产厂家、经销商、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信息互联互动,对窜货现象进行实时的监控,如同“在交通路口安装摄像头”。2.理念二维码3.设计原则3.1实用性:方便快捷的管理方式;消费者使用简单,容易普及;3.2经济性:综合考虑系统的性能和价格,性能价格比达到最优;3.3先进性:遵循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有关的规范要求;符合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和防窜货技术的最新发展潮流;3.4可扩展性:通过模块化设计,随时可以扩展系统规模,满足业务量增长的需求;3.5安全性:编码支持多重加密;采用众多高科技手段保证编码数据安全和物理安全。

目前提供的标识品种有明码和暗码两种。2.3商品身份查询系统以手机为应用基础,以二维码系统手机端应用软件为操作界面,为市场稽查、广大消费者提供便捷查询商品信息(销售区域等)的功能。2.4窜货报警和追踪系统手机扫码后,一旦发现商品的查询区域与销售区域不同,系统会自动记录并且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站方式提示管理人员,使企业及时了解何地有窜货现象出现,进而回访核实,作为处罚的证据。系统还能够生成窜货统计报表,为企业制定下一步销售策略提供依据。2.5商品物流防窜货系统二维码使商品的数字化物流管理具有了个性化。企业管理人员可以足不出户在系统上了解到该商品是否出现窜货及统计信息,运筹帷幄,为企业决策层提供科学严谨的依据和信息支持。企业市场管理人员或经销商也可随时抽查商品应销售的地区,更准确地把握市场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销售策略调整。2.6产品质量追踪系统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可以根据该商品身份码查询到该产品的生产信息,以便追根究底,根据数据库的产品信息记录进行追溯查询,可以快捷召回问题产品,查找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追究责任。

3.实现方式3.1防复制*一品一码,正品售出后,其它的复制品在验证时系统都会提示“产品已经售出,请谨慎购买”信息,如果仿冒者进行了大量复制,当正品售出之后,其它的复制品就难以售出,这使假冒者无利可图,从“利”字上给予根本性的解决。3.2防篡改*防伪码一旦生成,本身不能篡改;*即使是恶意涂改,修改后的防伪码将不能通过系统验证。3.3防恶意查询*双层二维码设计,查询层可供无数次查询,防伪层仅供一次性查询;*不影响正常识别;*不增加后台负担。3.4防入侵攻击*对访问网络资源的用户权限进行严格的认证和控制;*对数据进行多重加密,保护数据安全,保障他人截获信息后无法读懂其含义。

四、方案优势二维码防窜货解决方案,应用二维码技术对关键商品信息进行精确和保密的标识,通过广大消费者的查询、外地分支机构或稽查员的核查,帮助企业促进商品在分销网络中的有序流动,实现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提高企业的渠道管理水平,降低和规避渠道风险,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树立企业品牌,减少企业及消费者的损失,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1.防伪和防窜货一体化:防窜货是寄托于防伪标签上,窜货者不敢遮盖或擦除,否则消费者就认定是假货,便于对窜货做出准确判断和迅速反应,借助消费者的力量搭建窜货预警平台,在矛盾激化前平息问题,保证整个销售体系的和谐运作;2.利用技术手段弥补营销策略缺陷:建立防窜货平台,将扫码信息发送到系统中,企业实时获得渠道数据,适时监视经销商,收集窜货证据;3.身份唯一,信息完整:赋予每一件商品唯一的二维码——“商品DNA”,包含产品出货、流通配送、多级发货、最终消费各个环节的信息,实现了从类别杭州条码化到批次、单品条码化的飞跃;4.动态跟踪,减少库存:从厂家---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三级经销商的物流过程中,每次发货都可进行身份码扫描采集信息,通过专用网络动态更新数据。系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要求,重新设置产品的销售区域,完成快速调货,大大减少库存;5.使用方便,统计信息及时:适合于全国各行各业的大、中、小型企业,企业可在不改变既有生产流程、不增加管理人员、不增加仓储库存的情况下方便应用。实时的统计与查询,奠定企业科学决策的基础;6.技术先进,成本低:标识先进美观,系统自动化,彻底取代费时低效的手工盖章、登记、外箱查码等传统手段,大幅降低防伪与防窜货的人为出错率和各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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