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产品条码去哪里申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杭州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二)日用化学品;(三)药品、医疗器械;(四)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五)玩具;(六)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七)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八)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社会公众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及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领《系统成员证书》。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管理手册。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证书》的印刷企业可以优先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外)销售产品的,可以使用委托方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第二十五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判别商品条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当以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卷烟、日用化学品、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玩具、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巧克力糖生产工厂---伯麦尔公司(PALMER)的客户开始要求在送货到商店或批发中心时一定要带有送货标签。利用杭州条形码技术和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伯麦公司满足了这些客户的要求。伯麦尔公司主管MIS糖豆生产的经理特瑟勒说:“条码和EDI系统的最大成效是使我们能够保住我们的客户,并避免因未达到客户要求而要付出罚金。我们都不愿想象如果没有这套系统会发生什么事情。”伯麦尔公司负责EDI的主管克力尼说:“以前我们的大多数客户从未要求过送货标签,在我们所有的糖果包装箱的侧面印有UPC码对他们已经足够了。但是现在自动化的批发中心和EDI要求更多的信息能被迅速扫描收集。”伯麦尔公司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包括美国减价零售店和药品店,以及在加拿大、墨西哥和俄国的客户,甚至在美国军队内部商店中也可找到它们。世界上较大的零售商都对供货商有非常严格的条码标签的要求。如果供货商没有提供适当的标签,要遭到罚款,最后可能失去生意机会。
在客户的驱动下,伯麦尔公司希望在任何进修都能达到所有客户的每一个条码标签的要求。为达到这个目的,伯麦尔公司要找到一种灵活性强的标签系统,它要能够在公司的生产过程中满足许多不同的要求。送货标签的制作自动化伯麦尔公司的送货程序随着技术的进步而改进。它从蜡版的包装发展到使用订制的标签,最后到在出货现场印制标签由人工张贴在包装箱上。下步则是进入自动化。特瑟勒经理说:我们以往的标签系统不很灵活,我们不能对客户要求的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为了使一个自动化标签系统适应公司的应用需要,就要从该公司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伯麦尔公司的每一个客户都有一种标签格式。产品标签是在公司内的仓库中完成的,有近一半的货物要有一个特殊的、为客户准备的含128码的送货标签,这些标签供EDI系统使用。要求特殊送货标签的客户越来越多。伯麦尔的其它客户也许还未要求这样的标签,但是它们也都有自己的标签要求,包括特殊的产品说明,伯麦尔公司一定要满足这些要求。除了要处理不同的标签格式、不同的产品和规格,伯麦尔公司还要求这套系统通过给订单加标签来提高送货的准确率,订单是由公司的主要计算机AS/400作业系统中转存到一个仓库数据库中。
最后,伯麦尔公司的生产有很强的季节性,每个节日前都会有一段生产高峰。对这套新系统的最后一个要求是,这个系统要能够在生产高峰期连续工作。解决问题伯麦尔公司对产品标签或条码并不陌生。伯麦尔公司在宾夕法尼亚有两个作业中心。20万平方英尺的生产车间现有8条生产线,另外一条正在安装中。在这里,数不清的糖果被生产、包装和装箱,然后运到城另一端的仓库中。很清楚,在这个生产车间需要大批标签。这里有两台点矩式标签打印机,和三台热敏转换标签印刷机,它们在工厂内部的标签印刷室不断的工作。需要印刷的有UPC条码标签、营养成分标签、价格标签、一些含有交叉二五码符号的包装箱和送货柜的标签。伯麦尔公司的第二处地点是33万平方英尺的仓库,这里在存储着等待运输的产品。这正是伯麦尔公司寻求改进标签系统的地点。鉴于与韦伯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伯麦尔公司又向它提出了帮助改进仓库标签系统的要求。
标签的制作达到了客户的要求伯麦尔公司的标签系统完全是根据客户的要求而设计的。每个客户的要求都有所不同,伯麦尔公司要达到现有的每个客户的要求,同时要适应所有新客户的要求。伯麦尔公司正赶在伯麦公司繁忙的感恩节生产期完成了系统安装工作,背后系统包括两台高速条码印刷/张贴机和两台韦伯公司特殊设计的物品传送装置。这些自动化的在线标签系统,以高速现场印刷和张贴标签,并具有持续性的准确率。所有设备通过韦伯公司的特殊的标签软件网络化,成为整个新系统的关键所在。伯麦尔公司在IBMAS/400的环境下工作。所有有关客户的资料和定货历史都存储在生产车间的分系统中,资料每天都更新。每天,带有需要运输的订单的ASII档案被转存到仓库的一部个人电脑中。每伯档案要与一个特殊的卡车送货单相吻合,档案中包含的内容有运输公司的编号、产品编号、每箱的数量和到货的地点。伯麦尔公司使用韦伯公司的标签设计软件包来控制它所有的标签印刷机械。这样,50多种标签格式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在它的两个公司所在地被提取、产生和修改。
杭州条形码应用系统的组成与运作流程
条码应用系统的组成
条码应用系统就是将条码技术应用于某一系统中,充分发挥条码技术的优点,使应用系统更加完善。条码应用系统一般由图所示的几部分组成。
条码应用系统的组成
数据源标志着客观事物的符号集合,是反映客观事物原始状态的依据,其准确性直接影响着系统处理的结果。因此,完整准确的数据源是正确决策的基础。在条码应用系统中,数据源是用条码表示的,如图书管理中图书的编号、读者编号,商场管理中货物的代码等等。目前,国际上有许多条码码制,在某一应用系统中,选择合适的码制是非常重要的。
条码识读器是条码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设备,它可以快速准确的捕捉到条码表示的数据源,并将这一数据送给计算机处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其运算速度、存储能力有了很大提高,而计算机的数据输入却成了计算机发挥潜力的一个主要障碍。条码识读器较好地解决了计算机输入中的“瓶颈”问题,大大提高了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实用性。
计算机是条码应用系统中的数据存储与处理设备。由于计算机存储容量大,运算速度快,使许多繁冗的数据处理工作变得方便、迅速、及时。计算机用于管理,可以大幅度减轻劳动者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在某些方面还能完成手工无法完成的工作。近年来,计算机技术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从单机系统到大的计算机网络,几乎普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极大地推动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条码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使应用系统从数据采集到处理分析构成了一个强大协调的体系,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应用软件是条码应用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以系统软件为基础为解决各类实际问题而编制的各种程序。应用程序一般是用高级语言编写的,把要被处理的数据组织在各个数据文件中,由操作系统控制各个应用程序的执行,并自动地对数据文件进行各种操作。程序设计人员不必再考虑数据在存储器中的实际位置,为程序设计带来了方便。在条码管理系统中,应用软件包括以下功能:
(1)定义数据库。包括全局逻辑数据结构定义、局部逻辑结构定义、存储结构定义及信息格式定义等。
(2)管理数据库。包括对整个数据库系统运行的控制、数据存取、增删、检索、修改等操作管理。
(3)建立和维护数据库。包括数据库的建立、数据库更新、数据库再组织、数据库恢复及性能监测等。
(4)数据通信。具备与操作系统的联系处理能力、分时处理能力及远程数据输入与处理能力。信息输出则是把数据经过计算机处理后得到的信息以文件、表格或图形方式输出,供管理者及时、准确地掌握这些信息,制定正确的决策。开发条码应用系统时,组成系统的每一环节都影响着系统的质量。
近年来,杭州条形码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使得条码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日新月异。食品、饮料、日化用品等商品的条码普及率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专卖店等正在部分或全面地使用条码管理商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条码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最近网上一直流传“通过条形码前缀可辨识奶粉原产地”,如:“45—49代表日本,940—949代表新西兰……”很多人都信以为真。但是这些条形码并非代表产品的原产地,而是产品注册地,用条形码来辨识奶粉原产地是不准确的。由此看来,条码更多的还是应用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在商品流通管理中,条码一般不包含贸易项目的说明以及价格信息。商品条码符号只是对产品提供唯一标识,商品的所有信息则是存放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中。
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即用于标识零售变量贸易项目EAN/UPC条码,包含产品的价格或量度信息。商品条码的唯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条码标识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用同一商品条码来标识,同一商品条码只标识同一商品项目,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用不同的商品条码来标识。如果商品项目发生了变化,并且整个供应链中的贸易伙伴乃至消费者都认为这种变化是明显的、重大的,那么变化后的商品项目必须用一个新的商品条码来标识。商品条码在全世界范围内是唯一的。在商品流通管理中,违背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会出现“一物多码”或“一码多物”的问题。“一物多码”会导致条码POS零售店信息管理系统的混乱;“一码多物”还会给商店或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不符合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的商品会被条码POS商店拒之门外,或者供应者为此而被迫承担商店采用店内码的有关费用,给厂商造成经济损失。
另外,厂商本身也难以获取准确的销售信息,难以实现市场的快速反应。商品条形码的标准尺寸是37.29mmx26.26mm,放大倍率是0.8-2.0。当印刷面积允许时,应选择1.0倍率以上的条形码,以满足识读要求。放大倍数越小的条形码,印刷精度要求越高,当印刷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易造成条形码识读困难。另一个可能造成识读困难的就是条码软件。专业的条码软件设计的都是非常精密,符合国家标准的,像条码标签设计软件,算是目前应用最多的一款专业条码软件了。因此在选择条码软件时切忌贪图便宜、免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商品条形码的诞生极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现代社会已离不开商品条形码。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50万种产品使用了国际通用的商品条形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必将赢得更多的活动空间。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经贸的需要,企业更不能慢待商品条形码。条码在商品流通管理中应用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便于销售,更可避免由于人为的差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管理上的混乱,并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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