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条形码注册
RSS码(ReducedSpacedSymbology)和CS码(CompositeSymbology)由UCC和EAN国际条码组织创造性开发,是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对较小商品进行识别的商务需要而应运而生的两种新的杭州条码符号。
RSS条码家族包括7种线性条码符号,非常适用于对条码空间有限制的应用场合。这些新的条码符号作为对现有条码符号和技术以及EANUCC条码体系的相关应用的补充,被认为是支撑全球商业活动运转的首要条码符号体系。今天,这些条码符号正被广泛应用于全球23个主要行业中,每日的扫描频率多达50亿次。
UCC的高层这样评价RSS码的市场前景:“随着各主要行业对于较小物品和产品更有效识别需求的不断增强,RSS码的市场应用空间将会迅速延伸。我们将继续推广并增强这种条码技术,来满足全球经济发展的需要。”
CS码是一个一维条码(RSS码、UPC/EAN码或UPC/EAN-128码)和一个二维条码(或者是PDF417码,或者是EANUCC所规定的MicroPDF417码的不同形式)的组合。其主要识别信息被编码至一维线性条码中,部分信息可以被低端扫描器轻松识读。
次要信息则被压缩编码至二维条码部分,以尽量少占空间。这样,CS码可以实现对一维条码的向下兼容,可以方便那些暂时尚不具备购置二维条码识读设备能力的用户。除了基本的物品识别功能外,RSS码和CS码的一个明显特点是,(电子版以下略)RSS码和CS码的出现增强了EANUCC体系的功能,让使用者能够更有效地采集更多信息,并大大降低了成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玩具;(三)日用化学品、农药;(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五)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标注商品条码。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报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出厂检验能力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代为检测。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鼓励印刷企业申请取得国家确认的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印刷质量符合商品条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第二十三条在本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四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并登记备查。生产者应当向经销企业提供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含备案)的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将其他形式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经销企业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商品条码日常管理中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一)宣传商品条码应用技术及发展动态,指导商品条码及其国家标准的具体实施。(二)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四)推动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经销企业等商品条码使用者之间的技术交流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广泛应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任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商品条码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条码标注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利用商品条码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建立和实施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查验存档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备案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二)项行为中有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的。(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引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概念名称与分类范围。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条码扫描器的选购方法是什么?接下来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最近几年,国内各大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体会到了商业POS系统给自身企业管理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先后实施建设商业POS网络系统。对于POS网络系统的设计安装方法,各专业书刊都有详细介绍,这里主要介绍作为商业POS系统前端数据采集组成部分的条码扫描器枪应该如何选择。那么,条码扫描器的选购方法是什么?接下来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虹光扫描枪是利用光电藕合(CCD)原理,对条形码进行成像,然后再译码。它的优势是:无转轴,无马达,寿命长;价格便宜。选择虹光扫描枪时,最重要的是两个参数:
1)景深
由于光电藕合(CCD)的成像原理类似于照相机,如果要加大景深,则相应的要加大透镜,从而使虹光扫描枪的体积过大,不便于使用操作。优秀的虹光扫描枪应该是无须紧贴条形码标签即可扫描读取,而且体积适中,操作方便舒适。
2)分辨率
如果要提高虹光扫描枪的分辨率,必须增加成像系统光敏元件的单位像素。低价虹光扫描枪一般是500像素(pixel),识读EAN,UPC等商业条码已经足够了,对于别的条码码制的识读就会困难一些。中档虹光扫描枪以1024像素为多,有些甚至高达到2048像素,能分辨最窄单位元素为0.1mm的条形码。
二、手持式激光扫描枪是利用激光二极管作为光源的单线式条码扫描器,它的主要分类有转镜式和颤镜式两种。
1)转镜式激光扫描枪,是采用高速马达带动一个棱镜组旋转,使二极管发出的单点激光变成一条扫描线。
2)颤镜式激光扫描枪的制作成本要低于转镜式,但这种原理的激光扫描枪不易提高扫描速度,一般为33次/秒。有些型号可以达到100次/秒。
三、全向激光扫描枪是通过光学系统使激光二极管发出的激光折射成多条扫描线的条码扫描器。其主要目的是减轻扫描人员读取条码信息时对准条码的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选取时应着重注意扫描枪扫描线的花斑分布:
1)在一个方向上有多条平行扫描线;
2)在某一点上有多条扫描线通过;
3)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各点的扫描机率趋于一致。
为继续推动商品条码在建材行业的应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北京分中心分别于5月16日和6月28日,对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超市金源店和HOLA特力屋大郊亭店开展商品条码应用情况与商品条码质量的市场调查活动,现场采集样本数量千余种。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相比综合类超市,建材超市中商品条码的覆盖率普遍不高,同时,部分产品的商品条码存在放大系数过小、空白区不足、符号放置位置选择不当、印刷精度不高等质量问题,影响条码识读,降低结算速度。此外,少数产品还存在商品条码应用不规范的现象。针对此种情况,北京分中心工作人员均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至超市负责人,并结合实际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
通过此次市场调查活动,进一步了解了目前建材超市条码应用情况,北京分中心将通过开展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的方式,加强与建材超市的合作,加快推进商品条码在建材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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